台幣買賣的管理措施

見網上有不少朋友問關於買賣台幣限制的問題,最近預備一個證照考試,睇到一啲有用嘅資料同相關法例,響哩度同大家分享一下。

台灣有冇外匯管制

以前有,而家冇。睇下哩個 wikipedia page 就會見倒,中華民國到 1987 年之後就冇實施外匯管制架嘞。現時除咗對於台幣的買賣實行咗一啲管理措施之外,其他外幣的買賣進出係無限制嘅。對於台幣嘅買賣,亦都十分自由,欲知詳情,請繼續睇落去啦。

帶現金或其他財物出入境

如果大家出入境台灣,行李中嘅現金、證券或黃金等,超過以下列出嘅金額,就要向海關申報。哩個係每個成年人嘅 Quota 來,而台灣暫時黎講要二十歲以上先至算成年人。

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參考: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仲有一個措施在其他條例睇倒嘅: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七條

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哩個限制主要係要防止洗黑錢 (Anti Money Laundary) ,同外匯管理措施冇咩關係。申報咗會發生啲咩事呢?我就唔太清楚嘞。啲財物係你嘅,唔會沒收你嘅。但係如果過咗個數額,要主動申報,唔好等人地搵倒先至話要申報,因為係冇用架嘞,超出嘅數額一律會被沒收。

外匯收支或交易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二條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應依本辦法申報。

外國公司或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全部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並以配發統一編號之首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名義辦理申報。

我嘅理解係,如果喺台灣境內進行外匯交易,就要根據哩條法例申報,如果唔超過就唔使報嘞。不過實際操作上,我匯啲美金入台灣嘅銀行之後,每次都會有一個 drop down menu 要你揀,講啲外匯係點黎嘅,用黎做咩嘅。我都係揀個最近傍嘅理由就可以嘞。我有時做倒啲海外嘅生意,客人匯啲外幣來,就算只係相當於幾萬台幣,啲銀行職員都會即刻打電話問我啲交易內容。冇咩野嘅,如實作答便可。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四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   、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但前二款及第五條第四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五、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申報義務人為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據我理解,即係話要做外匯交易,只要填咗申報書,就可以即刻(逕行辦理)買賣外匯啦。一間公司每年有五千萬美元預先批準嘅 Quota,一個人每年就有五百萬美元,都夠曬用啦。如果超過哩個 Quota 呢?就要等中央銀行批準先至可以執行。

除咗每年有一個 Quota 外,每筆交易都有限額嘅: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五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五、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個人黎講,每一筆交易唔超過五十萬美元就唔使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啦。不過呢,睇翻第二條嘅條文,只要我地每次買賣台幣,唔超過台幣五十萬,就唔會俾哩條例管倒啦。

(Photo by Jason Leung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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